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范围(以下简称”四荒”).
民间资本、水土保持规划、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法、人民共和国、细则、生态环境、民间投资、国务院、总则、四荒、区域、健康、荒滩、荒山
D92;S72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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