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0-0941.2001.01.016

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引用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执法实践认为:“四荒”应界定为荒山、荒沙、荒水、荒滩,“四荒”治理开发的拍卖、租赁等形式应纳入水保法律条文中;水保法中“树兜”一词应改为“树墩”;水保法律应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执法强制权;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的规定中,应把“可以交纳防治费”改为“必须交纳防治费”;各省(区)关于“两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中,应进一步明确直接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的比例。

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修订意见

1

S157;D922.32(土壤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4-35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水土保持

1000-0941

41-1144/TV

1

2001,1(1)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