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456.2003.05.010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学思考
某食品厂未经卫生部审批擅自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并使用与某知名商品相似的装潢,受到卫生行政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该食品厂分批缴纳卫生行政机构处以的罚款,交纳部分后拒交并获得法院的同意。理由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在先,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予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中未缴纳的罚款部分。卫生部门认为该案是一个法人单位触犯两种不同的法律,不属于“一事不再罚”,应分别处罚。另有两位作者对该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法学、公共卫生管理、责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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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5;D920.4(营养卫生、食品卫生)
200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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