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 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卫生部、野生动植物、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保护、人民共和国、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护、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品种、植物名录、野生植物、法律法规、二级保护、保护条例、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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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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