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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456.2001.04.009

商场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同志商榷

引用
@@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年第5期发表了周显刚、罗其富同志题为《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一文(以下简称周文),文中指出:某消费者在某食品商场购买了两听某厂生产的××牌八宝粥罐头,买后即开启一听让其4岁小孩食用,小孩食大半罐后的4h出现腹痛、腹泻,送入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该消费者遂将所购罐头带到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报案.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后,派出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商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商场3日前从某厂购进这批罐头共1 000听,已售出数十听,外观检查该批罐头密封完好,无“胖听”现象,标签齐全,全部在保质期内,商场还出示了这批罐头的检验合格证,卫生监督员当即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并随机抽样送卫生防疫站检验.

商场、违法、民事、法律责任、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员、罐头密封、消费者、卫生行政处罚、卫生防疫站、正确适用、外观检查、随机抽样、食物中毒、食品卫生、控制措施、调查、合格证、保质期、八宝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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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5;D920.4(营养卫生、食品卫生)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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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004-8456

11-315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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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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