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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456.2000.03.013

天津市市售保健食品包装标识的调查分析

引用
@@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经济权益,促进我国保健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作出一系列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依据这一规定所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国产或进口保健食品都必须经过卫生部的审批,再由卫生部颁发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标明经审批认定的保健食品的名称、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标签与产品的说明书等内容.<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目前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售量,私自修改已批准的产品说明书,夸大宣传其保健作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了解市售保健食品标识的符合状况,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为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我们于1998年10~12月对天津市市售保健食品进行了调查分析.

天津市、进口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标识、保健功能、产品说明书、食品卫生法、监督管理、消费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身体健康、人民共和国、证书、食品标识、审批、人体健康、经济权益、管理措施、功效成分、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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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218;F760.5(食品工业)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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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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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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