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边界:以客体可控性为线索
权利边界的设定及新型权益的涌现,需要进一步把握权利的客体要素.客体是权利理论中的基础概念,应当具有客观事实上的中立性,不应存储有关设权的价值判断.客体上之所以能够设置权利,取决于客体的可欲性、可控性和充足性.就知识产权而言,信息的流动性和外部性,使得其正当性解释须考虑整个自然法理论:先占即控制是自然权利的来源,劳动是权利归属的依据.自力控制的客体之上,产生一般知识产权;法律之力控制的客体之上,属于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一般性权利偏于自然权利,需要提高保护强度,但不能再由法律之力强化其控制.类型化的法定权利基于功利主义设权,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权利法定的边界,对于涵摄到的客体和权能要严格保护,另一方面保护强度要低于一般性权利.
知识产权边界、民事权利客体、信息、可控性、知识产权正当性
D90;TP242;B82-058
2022-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