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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强制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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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阐释学的建构,首先必须在解决诸多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上有新的见解和进步.强制阐释作为一种阐释方式,在各学科文本研究与理论建构上,已有极为普遍的表现.偷换对象,变幻话语,借文本之名,阐本己之意,且将此意强加于文本,宣称文本即为此意.如此阐释方式,违反阐释逻辑规则和阐释伦理,其合法性当受质疑.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即被消解.在心理学意义上,强制阐释有其当然发生的理由,但绝非意味着强制阐释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就像谬误难以避免,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一样,更不意味着它就是真理.具有强大理论与逻辑力量的阐释无须强制.阐释是动机阐释.坚持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坚持阐释学意义上的整体性追求,对阐释动机的盲目展开以有效的理性约束,是实现正当及合理阐释的根本之道.在文学领域以外,对由主观动机发起的强制阐释尤当保持警惕.坚持从现象本身出发,坚持阐释的整体性观点,坚持阐释的多重多向循环,是合理规范阐释强制性的有效方式.

阐释阐释学强制阐释心理学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文艺理论基本问题研究”18VXK007

2021-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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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1002-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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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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