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

引用
现代科技带给人们安全和便利的同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于人类的异化力量.现代科技与人类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讨论的宏观背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公法、轻私法,缺乏民事基本法的规则支撑.在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保护人之主体地位的重要手段和基础规范,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体系支持.相应的立法设计应当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保护,确立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补强利益关系中最弱的一方.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中,间接保护模式和法益保护模式都存在缺陷.权利保护模式更适合中国的立法及司法现实.个人信息权可以嵌入到既有人格权规范体系中,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权、科技异化、保护模式、民法典

北京市法学会重点项目“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治保障”BLS”2017”A007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124-146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社会科学

1002-4921

11-1211/C

2019,(6)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