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
现代科技带给人们安全和便利的同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于人类的异化力量.现代科技与人类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讨论的宏观背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公法、轻私法,缺乏民事基本法的规则支撑.在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保护人之主体地位的重要手段和基础规范,能够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体系支持.相应的立法设计应当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保护,确立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补强利益关系中最弱的一方.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中,间接保护模式和法益保护模式都存在缺陷.权利保护模式更适合中国的立法及司法现实.个人信息权可以嵌入到既有人格权规范体系中,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当采取权利保护模式.
个人信息权、科技异化、保护模式、民法典
北京市法学会重点项目“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治保障”BLS”2017”A007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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