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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导向的信息披露

引用
我国消费者法中的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以交易前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为披露内容.这种相对静态的信息披露对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是必须的,但在免费、低价等交易情形下,消费者必须先作出消费决策,才能在后续时间内接受服务或获取商品,这一时间差极易使消费者的认知偏差和心理弱点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利益可能被损害于无形之中.针对这种行为的市场失灵,需要在我国的消费者法中建立一种结果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此制度下,结果导向的信息由经营者在交易前向消费者披露,被披露的信息应当跨越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真实、全面地反映交易的成本或收益,从而使消费者更好地作出知情选择.在认识交易公平、市场失灵以及探究合适、有效的公权规制方面,行为经济学的知识和视野不可或缺.

结果导向、信息披露、认知偏差、消费者保护、行为经济学

D923.99;F832.51;F069.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28

2019-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12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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