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
“法治社会”是具有高度中国实践特色的概念,它指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它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各有独立范畴,构成了中国法治的“一体两翼”.国家动员能力、既有法律体系、社会治理基础、社会矛盾态势等具体背景,对法治社会建设构成引导或制约.法治社会建设应有强辨识性的目标指引: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界定社会组织的适当行为空间.基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应当直面基层特质的制约,着眼基层社会的主要事务,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同时,还应在角色分工基础上,有效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律师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法治社会、社会治理、基层、政府、社会组织
D920.0;C916;D630.1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与吉林大学共同主办的第四届法学前沿论坛参会论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万人计划”)
201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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