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风险控制的部门法思路及其超越

引用
现代工业化引发的环境、健康、安全等公共风险极为特殊,风险控制已不再是纯粹的私法自治议题.作为回应,不断发展中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均将公共风险纳入其调整范围.但由于部门法壁垒的存在,中国“三足鼎立”的风险立法在运行层面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这无助于风险控制工具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借助法经济学的体系化解释技术,散乱分布于各部门法的风险控制工具可被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这不仅有助于打破部门法壁垒,而且能将各部门法上的风险控制工具体系化整合为“三位一体”的结构.构建这一法律结构首先要打造开放的部门法体系,其次要在部门法体系之外,借助行业单行立法搭建部门法之间的合作桥梁,风险立法由此呈现出部门法“分”与“合”的双重变奏.

公共风险、风险立法、部门法分立格局、法律结构

D922.1;F812.2;TE921.2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13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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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1002-4921

11-1211/C

2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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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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