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
国家政策对我国民事司法影响颇深.《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的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其介入民事司法的路径并不合理.法官在利用国家政策进行判决时,会出现缺少配套规范、依据混乱、说理困难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对国家政策的范围及其与法律的区别界定不明.依民事裁判规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裁判规范,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说理规范.然而,以上文件均为国家政策的表现形式.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其介入民事司法需遵循不同载体各自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可发挥其公共政策创制功能,通过“隐性”及“显性”两种渠道引国家政策入民事裁判.坚持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国家政策进入民事裁判的转介机制,将国家政策通过合法且合理的渠道引入民事司法,是实现国家调控民事生活、实现公私法融合的法治之道.
民法典、国家政策、法源、司法解释、裁判规范
D922.22;G80-05;D035.5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