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运行中非理性因素的法律规制
董事会运行过程微妙而复杂,公司立法不能简单地将董事会结构之法等同于董事会治理之法,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把握中国董事会的运行过程,对董事会运行机制中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保持清醒的认识.董事会治理已进入运行机制化的新阶段,法律应从偏重结构转向结构与过程并重,优化制度结构.在董事会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应区别对待习俗、经验与传统等“活法”,充分发挥董事策略选择的功能性,以法律规制非理性因素,用于甄别角色、凝聚共识和集优以及提高效率.构建董事会运行流程控制,完善角色配置制度,修正评价机制,并建构社会情感关系的司法审查机制,约束关系性认同、结构性偏见和群体极化等行为倾向,从而将“活法”控制在董事会治理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框架内.
董事会治理、集体决策、策略选择、非理性因素、法律规制
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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