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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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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内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方式解决.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逮捕“绑架”审判,审理方式以审查案卷笔录为主,庭前会议实体化,以及法庭审理仅以定罪为中心,均在一定程度上虚置刑事审判程序,使其流于形式.在构建庭审中心裁判机制以及落实“权责一致”办案责任制的背景下,有必要消除庭审虚化的成因,建构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庭审方式,合理定位庭前会议功能,调整定罪与量刑并重的庭审内容,在诉讼制度层面实现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逮捕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言词审理、庭前会议

本文为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研究”12SFB3017阶段性成果,并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创新团队和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项目资助.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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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1002-4921

11-1211/C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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