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
现代学者将罗马法各种类型的单方允诺想象为契约,但这些单方允诺的效力事实上并非来自合意,而是宗教形式主义和类型强制的结果.中世纪,教会法依赎罪戒律普遍地承认单方允诺的效力,但其强制力仅在教会法中被执行.自然法学派要求受诺人的“接受”作为允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契约范式自此形成,单方允诺被置于契约模式予以重构.普通法传统不关注意思表示的双方性结构,只要有充分的对价,一个允诺也可被强制执行.单方允诺制度应摆脱合意主义的约束,成为一种与合同并列的债之发生模式.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系统构建单方允诺制度.
单方允诺、契约范式、效力根据、独立债因
201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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