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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潜见对定罪过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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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无罪率,折射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以32万刑事判决为样本,对其中的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进行量化比较,结果发现,无罪与有罪的司法决定不完全取决于案件基本事实是否符合实体定罪条件,它还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某种司法潜见有关.司法潜见源于证据信息不对称、实体性暗示、控辩力量对比悬殊、控方对案件的初选等四类背景信息,使司法人员对案件是否有罪的最终结果早有心理准备和预期.司法潜见包括无罪潜见,也包括有罪潜见.由于司法潜见的存在,一些有罪判决是实体定罪条件与有罪潜见的综合产物,因而零无罪率是不可能的.司法潜见位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二元分析框架的盲区,只有在坚持形式理性的过程中,自觉控制司法潜见的影响,才能实现对公民刑事法权利的平等保护.

无罪率、司法潜见、证据信息不对称、实体性暗示、法律服务市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项目号10ZD&044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6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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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921

11-1211/C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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