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司法院:近代最高司法机关的新范式


从清末司法改革到1947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和修正<司法院组织法>,经过几十年的演变,近代中国形成了特有的最高司法机关模式--司法院.在司法行政方面,大理院自始便拥有非常独立的院务自主权,司法院承袭了这一权力,并加以扩充;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是否合一的问题是民国制宪时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但事实上司法院长并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所以最高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从未真正合一.司法院继承了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权,并将其规范控制权扩展到宪法解释领域.民初大理院、平政院(肃政厅)分立,开日后司法院内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并行的先河.可以说,在<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之前,…展开v
司法院、最高司法权、最高审判权、司法行政权、规范控制
D9(法律)
200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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