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的共同规则,可称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强行法应仅指公法上的强行法,私法上的强行法是自治规范,违反它的效力最严重的不过是”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违反公法的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必须探究公法的目的,并运用比例原则来限制对公法目的的解释,以进一步区分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民法也不能排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适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功能截然不同,两者不能统一.
适法规范、强行法、自治规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
D9(法律)
司法部中青年项目04SFB3012
200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2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