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以著作权法为模型
人文知识的两个特点对于法学知识的建构和运用有着重大意义:第一,研究对象(人)可受知识的诱导,形成知识的自我强化;第二,存在科学性方法失灵的领域.本文以著作权法为模型,揭示了前述问题的具体表现:其一,法学中的”偶然规律化”;其二,科学式演绎的失灵.法制史本应破解”偶然规律化”,但是过度科学化的研究方法反而使其加剧了这种现象.法学的创造性转向提供了解决之道:利用人的可塑性,发挥知识的创造力,策划理想生活,一方面可以避免历史偶然对现实的过度压制,另一方面摆脱寻找”科学式真理”的情结,创造解决方案.
人文、著作权、法制史、科学、文学
D9(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青年项目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