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
源自西方的法律父爱主义理论主张政府在某些领域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顾其意志而限制其自由或自治.结合中国问题意识,本文将它概括为”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该理论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颇有契合之处,且与中国当前注重以人为本的新”民本”理念相适应,因此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但是为了防止该理论的滥用,防止将人由目的变成客体,需要将其限定在不得侵犯作为基本权利核心的人性尊严的范围内.
法律父爱主义、法律家长主义、新民本理念、人性尊严
C91(社会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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