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
当前,知识产权法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原因在于人们对WTO框架下知识产权法的误解:将保护一切”知识活动”的权利诠释为保护”知识”的权利.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具有双重结构,其本质内容是智慧信息,其外在形式是知识形态.从衡平原则出发,知识产权法仅仅提供了确认秘密和鼓励公开两种衡平机制.其中,鼓励公开的机制是近代国家”创制”的、需经对价才能衡平并实现多赢的衡平机制.文章强调,违反对价与衡平条件的知识产权扩张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对价与衡平、实现多赢的至善目标是现代国家的法定职责.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应在全球范围内体现对价与衡平,促进入类共同发展.
知识产权、对价、衡平、多赢机制、正当理由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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