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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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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村民自治既不是村民个人自治,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而是作为自治主体的全体村民的自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自治制度作为宪法的独立章节予以明确规定.在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内部,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体的执行机关,不能将其称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体应当拥有自治权,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法人形态法定原则,村民自治体可以归类为自治法人.

村民自治、自治权、自治规范、村民委员会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2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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