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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20.05.005

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法医学鉴定

引用
目的 探讨外伤性玻璃体积血的特点及法医学鉴定要点.方法 选择2013年6月-2018年6月期间,某省级眼科医院76例(共76眼)有明确眼外伤史的玻璃体积血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所有案例均常规行全面的视力、屈光度、裂隙灯、眼压、眼B超、VEP、ERG、彩色眼底照相、OCT、视野、FFA、UBM、眼部CT(或MRI)等眼科检查.结果 玻璃体积血的多少,依据玻璃体混浊程度分为四级,在眼B超图像上分为少量、中量及大量积血;积血有自行吸收的可能,积血量的多少以及有无并发症直接影响视力的恢复情况;视力下降通常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据此确定的损伤程度可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结论 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具有一定特征性,由玻璃体积血引起的视力下降可以影响鉴定结果,鉴定时限为3~6月,可依具体伤情延长至满6个月,眼B型超声诊断是重要的检查手段.

法医临床学、玻璃体积血、法医学鉴定

DF795.4(诉讼法)

2020-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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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072

31-1863/N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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