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3.06.004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管理基本问题论纲
虽然目前对司法鉴定机构采用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行业依然存在重复鉴定、缠鉴闹鉴、少数鉴定机构随意出具鉴定意见等乱象;另外,不少鉴定机构,尤其是技术水平较低的鉴定机构,不是从改善仪器设备、优化人员结构等方面提高自身素质,而是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一定的检案量,对司法鉴定发展产生阻碍.对此,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等级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上述问题.在此之前,应当明晰司法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内涵、明确建立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必要性、确立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原则等有关基本问题;同时,对不同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以及受案范围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在防止不同资质等级鉴定机构之间产生“行政层级”上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的基础上,以确保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管理、基本问题
DF8(司法制度)
国家软科学资助项目2012GXS4B067;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3DZ2271500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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