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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2.01.003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

引用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司法鉴定,不仅限制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权利,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行性.此外,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从法院与鉴定人的关系,鉴定人强制出庭作证来看,还是从司法拘留的适用性质来看,都不应当强制鉴定人出庭.上述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的两个重要问题,应当借此次修改的机会,完善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鉴定制度,促进法律协调统一.

司法鉴定、医学鉴定、强制出庭

DF73;DF8(诉讼法)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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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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