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1.05.019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人制度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鉴定人应定位成类似于专家证人的法官辅助人.其资质的认定应以鉴定权主义为原则,鉴定人主义为例外.当事人和法院均对鉴定人有选任权,但法院对当事人所选定的不合资质的鉴定人有否决权.其权利义务除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宜吸纳英美法系某些关于专家证人的义务规定.其鉴定意见须经法庭质证,由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做出判断.其责任追究应采用过错原则,错鉴责任的过错须是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鉴定人、专家证人、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诉讼
DF8(司法制度)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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