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1.05.002
论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通常在“有鉴定必要时”启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出席庭审,鉴定意见在法庭上接受质证,但是法官并不完全受制于鉴定意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属于职权型启动,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保障不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意见难以在庭审时接受充分质证,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缺乏统一的规则.应当加强我国司法机关运用职权启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义务,鉴定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并规范法官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
刑事诉讼、司法精神病、启动、质证、采信
DF73;DF795.3(诉讼法)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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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