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09.02.022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界分
复印件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鉴定的检材.如果对复印件进行鉴定并形成结论后,又发现了相应的原件,当事人对有关复印件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重新鉴定,而不是补充鉴定.原鉴定人应当回避.
复印件、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DF794(诉讼法)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3-85
10.3969/j.issn.1671-2072.2009.02.022
复印件、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DF794(诉讼法)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3-8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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