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8.10.022
社区矫正撤销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撤销程序,但并未规定审理程序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提请程序和管辖权,且该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操作困难并存在诸多缺陷.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仍然没有解决社区矫正撤销程序的完善问题.伴随社区矫正规模的不断扩大,撤销社区矫正的案件越来越多,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撤销程序十分必要.但这一重要问题却尚未引起学术界的关注①.本文拟对撤销社区矫正的提请程序、审理程序进行专门研究,以图从程序上规范社区矫正的撤销,实现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价值的统一.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研究”15SFB2017;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中国社区矫正组织模式研究”03100212200003;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14sd0160
2018-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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