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7.12.026
为什么要给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一个关于法律援助的重要话题
2002年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一个国际会议上,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观点—"当事人不应该具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其理由很简单,国家负担不起.时隔十五年,2017年在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国际律师协会组织的一个关于法律援助原则的专家讨论会上,再次听到了这个熟悉的观点—"不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律师",但理由与布达佩斯听到的不同了,这次的理由是因为当事人不具备作出正确选择的能力.坦率地讲,第一次听到这个观点时的感觉是有些无奈,但第二次听到这个观点时的感觉是有点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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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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