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6.09.010
社区矫正地方立法研究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历史沿革与现实状况(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肇始于2000年以后。2002年初,司法部决定把社区矫正作为2002年度重点课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于2002年8月形成《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得到了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的充分肯定,并做了重要批示:“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方向,但从报告中看,它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可以在现有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先进行一些试点,在试点中逐步商有关部门解决有关问题,包括立法修改问题。”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等6省市作为试点省市率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开始;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扩展到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12个省(市、自治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2009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
区矫正、社区、试点工作、矫正制度、研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改革和完善、现实状况、通知、立法修改、历史沿革、工作发展、法律许可、自治区、内蒙古、黑龙江、公安部、点扩展
D92;D91
2016-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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