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329X.2016.02.019

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分析

引用
范畴从词源上理解,与范围、类型具有相似内涵,从哲学语境来分析,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特点的概括。尽管范畴一词众说纷纭,但一般都认为范畴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提炼总结出来的思维成果。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指示“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概念提出前后,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方兴未艾。但是由于对公共法律的理解存在分歧,有的作为司法行政的某项工作,有的将其与法律服务等同,有的理解为司法行政工作全部,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莫衷一是。出现这些情况,一方面说明公共法律服务备受关注,另一方面也表明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储备不足。为更好地理解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笔者结合近年来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思考,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谈些不成熟的看法。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体系建设、司法行政、客观事物、管范畴、内涵和外延、哲学语境、行政工作、四中全会、城乡居民、本质特点、本质联系、总书记、习近平、司法部、指示、思维、实践、理论

D92;D9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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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1009-329X

11-4102/D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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