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329X.2015.08.022

各国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比较及启示

引用
一、我国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br>  我国《刑法》第388条第2款、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有期徒刑、重情节、请托人、行为、人财物、近亲属、罚金、不正当利益、职务、刑法、位形、数额巨大、数额较大、人员关系、没收财产、离职、定罪处罚

D91;D92

2015-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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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1009-329X

11-4102/D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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