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5.08.021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疑难问题研究
不同于其他国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设置,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我国建立了侦查、起诉和审判分阶段、递进式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最为鲜明的特点是,在中国不仅处于审判阶段的法官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作为审前程序的公安等侦查机关以及负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也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基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侦查阶段的不端行为以及非法取证活动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好地“以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震慑违法取证,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证据排除还能够在审前就对不法证据提前过滤,在保证证据和案件质量的同时还可以防止非法证据对法官裁判产生不当的心证影响。概言之,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具有现实合理性,应当积极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在新刑诉法实施两年后,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运作如何?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样态又是怎样?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该制度运作中所暴露出的疑难问题的破解思路应当如何筹划?本文即从这一思路出发,以田野调查、调研访谈为研究方法,着重就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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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国家检察官学院2015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一般课题《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疑难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2015-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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