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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15.02.014

关于公证行业惩戒规则重修的若干思考

引用
从行业自治组织诞生之初,自律约束的功能便成为行业自治权的应有之意,对组织内部成员通过实施一定形式的惩罚措施以达到规范组织运行、严明组织纪律的目的,也成为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自我管理手段。惩戒,其原意是通过惩罚以示警戒的意思。伴随着我国行业自治组织的迅速发展,惩戒一词已经在越来越多的语境下被赋予行业性自律惩处的含义。律师、教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都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建立了惩戒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公证行业明确引入惩戒制度更是可以追溯至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公证法典。结合当前国内公证行业管理体制的现实,可以为公证行业惩戒作如下理解:公证行业惩戒,也可以称为公证行业纪律处分,是指公证协会对协会会员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处分。

公证行业、自治组织、惩戒制度、行业管理体制、行业协会、组织纪律、注册会计师、组织运行、自律约束、职业、台湾地区、纪律处分、道德规范、管理手段、惩罚措施、自治权、行业性、语境、行为、律师

D63;D91

201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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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29X

11-4102/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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