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5.02.013
公职律师服务政府法治建设探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公职律师制度试点十多年来,公职律师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新生力量,在法治国家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公职律师的发展方向,意味着公职律师制度将迈入全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
公职律师制度、律师服务、政府法治、公司律师、四中全会、法治政府建设、优势互补、新生力量、体制机制、人民团体、权利义务、律师管理、结构合理、工作队伍、法治国家、法律意见、法律风险、法律地位、党政机关、参与决策
DF8;D91
201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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