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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14.10.023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引用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自然历史原因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与城市相比,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始终处于薄弱状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法律服务资源短缺、公益性法律服务提供不足等矛盾日益凸显.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从群众需求出发,整合各类职能资源,积极推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让公共法律服务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

农村、政府公共服务、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资源短缺、人民群众、群众需求、群众满意、历史原因、服务提供、二元结构、性法律、能资源、组成、状态、滞后、制约、整合、矛盾

R1 ;F84

2014-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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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1009-329X

11-4102/D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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