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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14.06.022

论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以法律解释主体论的缺失为视角

引用
一、一种缺失:法律解释主体中为什么没有人民陪审员 (一)我国的法律解释主体论及其缺失 传统的法理学把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相应地,法律解释主体分别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学者.还有一些观点则认为法律解释专指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然而,不论如何理解法律解释的主体,在现有的教科书、专著、论文中,都很少把人民陪审员放在法律解释主体中进行研究.如果认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宗旨是为司法活动提供适用法律的技术,那么与法官同样有权决定法律适用的人民陪审员自然也值得研究.但现有的法律解释学在谈及解释主体时完全忽略了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不能不说是法律解释主体理论的一大重要缺失.

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独立性、法律解释学、主体论、解释主体、法律的技术、主体理论、重要缺失、研究宗旨、学理解释、行政解释、行政机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立法解释、立法机关、法律适用、法官

D92;DF0

2014-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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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29X

11-4102/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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