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4.06.009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后,司法改革便在中国大地上如火如荼、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中最明显的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日益完善.与此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并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民事裁判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将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管理,以及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但总的来看,司法改革基本停留在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机制层面,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并不多,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确定国家司法体制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大的修改(唯一的修改就是2004年为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而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进行的修改).因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还面临着非常艰巨的任务.
司法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制改革、最高权力机关、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权、党的十五大、执行体制、议事日程、诉讼制度、司法工作、司法程序、内设机构、民事裁判、国家
D92;D91
2014-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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