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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13.09.02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完善

引用
引 言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制度,并不存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但我国学者从上世纪80年代末便开始关注这一制度.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期间,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曾将该制度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认为“这种不起诉制度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缓期起诉或者起诉犹豫近似,与德国采取的特定惩罚性措施同时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基本相同”①,但是称为暂缓起诉或缓予起诉不够贴切,无法体现其附加特定条件而后终止刑事诉讼进程的特点.

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暂缓起诉、缓予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惩罚性措施、证据不足、学者、起诉犹豫、实务界、日本、理论、进程、附加、德国

D91;D92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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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29X

11-4102/D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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