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3.07.012
我国公证制度发展与完善探析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现状
(一)《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不论在哪个层级上设立公证机构,同一地区的公证机构都是在同样的层级上设立,公证机构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该规定解决了我国公证机构设置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状态,搭建了所有公证机构公平发展业务的平台.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省区在设区的市这一层级上设立公证机构,也有的省市是在县(区)这一层级上设立公证机构,一个市或县(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因素设立若干个公证机构,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数量均需总量控制.
公证机构、直辖市、经济发展状况、总量控制、行政区划、人口因素、机构设置、合理状态、合理布局、公证制度、法律地位、发展业务、市辖区、公证员、公证法、实践、平台、规划、公平、定解
D92;F29
2013-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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