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0.08.028
物上请求权之我见——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物上请求权效力优先性的原因探索
@@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理论认为,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①,理由是前者基于物权而产生,后者则基于债权而产生,由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应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此存在这样一个疑问:是否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就可以推出由物权派生出来的权利高于债权(或者债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的结论?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可生侵权之债请求权,若上一结论成立则可推出:对物权的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优先于其它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物上请求权、性质、效力优先、优先性、债权请求权、对物权、侵权之债、权利、传统理论、所有权、问题、侵害
DF5;D9
201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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