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10.05.015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有关担保问题的探析
@@ 200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债权文书设立了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则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并同意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该规定看似简单,但其中蕴含的法律争议,在<通知>的起草过程中引发了较大的争论,虽然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这样的规定,但这些法律争议并未于此了结.下面对此进行简要梳理.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担保人、问题、Public、人民法院、法律争议、债务人、云南省、书面形式、申请、起草过程、履行义务、公证机构、债权人、司法厅、第三人、梳理
D92;DF8
201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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