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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08.05.024

试析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引用
@@ 在我国民事活动中,遗嘱是我们比较常见的,而遗嘱执行人则是一个不显眼的角色.现行的<继承法>第16条第1款作了如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基本没有提到,更别说具体职责.我们在工作中所接触的大部分遗嘱中,都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有些遗嘱就是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也是象征性的,譬如有威望的长者,且很少赋予其具体职责.按照我国民俗习惯,遗嘱执行人的存在主要为了解决继承争议.其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宣布遗嘱,监督遗嘱的执行,按自己的方式处理继承发生的争议.其执行职务的依据除了遗嘱指定,更重要的是其在继承人中的威望.除此之外的工作再也无法进行了.按<继承法>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但往往从这一天开始到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遗产的清理、管理、交付由谁负责?而这些工作遗嘱执行人能做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有可能成为遗嘱内容实现的障碍,这不能不说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缺憾.

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工作、继承法、规范性文件、职责、执行职务、争议、遗产、人的存在、民事活动、过程、个人财产、法律制度、象征性、障碍、习惯、问题、死亡、清理

D92;DF5

2009-0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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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29X

11-4102/D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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