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08.04.015
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可行性探讨
@@ 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13条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加强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民间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民间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律师、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多元化、常务委员会、组织建设、业务培训、推进、平等主体、解决纠纷、解决方式、和谐稳定、独特作用、调解人员、制度化、厦门市
D92;DF7
2008-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