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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08.04.013

以律师刑事辩护为视角谈交叉询问的技巧

引用
@@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实现了纠问式庭审方式向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转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律师刑事辩护、视角、交叉询问、刑事诉讼法、庭审方式、诉讼代理人、重大成果、审判长、控辩式、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转变、许可、修改

DF7;DF8

2008-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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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1009-329X

11-4102/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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