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329X.2006.06.018

《公证法》中救济性条款适用程序从新原则的意义--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谈

引用
@@ 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开始实施.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以民事主体的地位,而在<公证法>实施前的<公证暂行条例>中,公证机构的性质则被定义为国家机关.法律地位的不同带来了其他诸多方面的变化,由此产生了新法旧法如何衔接、新法的时间效力如何具体适用等一系列问题.

公证法、救济性、条款、适用程序、新原则、当事人、公证机构、暂行条例、时间效力、民事主体、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证职能、法律地位、实施前、证明、营利、旧法

D9(法律)

2006-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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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1009-329X

11-4102/D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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