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29X.2006.06.008
充分发挥乡镇基层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作用
@@ 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创建于广东、福建、辽宁等沿海地区农村的一些乡镇,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社会需要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服务,是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在这二十多年中,基层法律服务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到逐渐萎缩.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地位和作用将日益显现,基层法律服务产生于农村,其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农村,这也是基层法律服务职能的回归.
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沿海地区、基层社会、广大群众、服务职能、服务对象、国务院、工作者、党中央、辽宁、经历、回归、国情、广东、福建、地位
D9(法律)
2006-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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