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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29X.2005.11.020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引用
@@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法律依据不足状况下面临的相关"瓶颈"问题 (一)执法与执行事实上的分离状态弱化了刑罚执行的效力: 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

区矫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剥夺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试点工作、教育工作、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分离状态、法律依据、司法部、公安部、罪犯、状况

D9(法律)

2005-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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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29X

11-4102/D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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